日向第十四届三次会议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并予以肯定一个案例:某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时摔倒受伤,江苏某法院认定学校已善尽管理职责,判决不担责。
大家都清楚,最高人民法院要报告全国的司法工作,十四亿人的司法工作可谓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光是大事、要事以及重大疑难案件都数以千计、万计。然而,首席官却专门挑拣出一件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摔倒的侵权纠纷案件,这个在一般人看来既不重大也不疑难的案件,但这肯定是深有其意的。
该咨询案例的咨询人是一所初级中学的学校校长Z,咨询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在2023年12月初的在该学校初二(三班)的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W组织全班45名学生先围绕200米的塑胶跑道进行热身,准备之后再向学生进行武术教学。在跑步大约七八分钟后,学生们在体育老师W的指令下停下来,集中到操场中间的人工草坪(又称“人工草皮”)上,准备先由体育老师W慢慢做一套示范动作,然后再由学生模仿着学习着做。在学生到集中到操场中间人工草坪上时,有五六名学生由于是跑步觉得累吧,就坐到了操场的人工草坪上。在坐下的学生中其中就有男生C。就在C坐下的瞬间,其上身倒地并“哎呀”一声,闻声的体育老师W急忙跑到C的身旁并询问情况,C的脸上呈现出的痛苦的表情并说“我腿响了一声,可能是骨折了!”体育老师W立即打电话给校医,校医打电线”赶到,由校医和班主任陪同C乘“120”去了医院。到医院不到10分钟,接到通知的C的母亲也赶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
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8天,花医疗费39000余元。之后,C的伤情经某司鉴定中心鉴定,作出C的损伤为九级的鉴定意见。接着,C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上体育课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是学校的操场过于湿滑,导致C摔倒受伤,向学校提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校长Z
说,我们也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我们在教学管理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九游会J9平台,对学生的安全问题我们真的是一直都小心翼翼的,尽量满足学生的要求。C的父母强调的学校操场湿滑的问题根本就存在。我们学校的操场是一个200米的标准操场,其跑道是标准的塑胶跑道,其他组成部分是人工草坪(又称“人工草皮”),其材料是由聚乙烯制成的,模拟天然草皮的外观和形状,这种材料制成的人工草皮可以在各种天气条件下保持稳定性和良好的使用效果。譬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足球运动员在蒙蒙的细雨中进行足球比赛的情况,并不会发生运动员摔倒的情况或者影响比赛效果九游会J9平台。这可以说是体育运动中的一个常识问题。我们学校为了保证操场的安全不出问题,每天都要求有人对操场上进行检查一遍,如果发现石子、矿泉水瓶以及塑料袋等物品都要捡拾干净。校长Z还说,如果说在这样的人工草坪上摔倒受伤都要我们学校赔偿的话,那么,学生在学校的任何一个地方摔倒受伤岂不是就更应当赔偿了吗?孩子们跑跑闹闹的,怎么可能不摔倒,而摔倒就很可能受伤。如果都要学校赔偿的话,学校真的是办不下去的!前几天,我收到了C的母亲送来的《民事起诉状》以及一套包括鉴定意见、医疗费票据等在内的证据材料,以学校上体育课的操场湿滑导致C摔伤造成其是损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各种损失25万余元。校长Z强调说,受伤的C虽然才13周岁,但体重达80余公斤,个头1.70米以上,显得肥胖而笨拙。我们通过分析认为,他很可能是在跑步累了以后要坐下来休息时,两条腿别在一起下坐而别断了腿的,如果是摔倒的话,也不会摔断腿的。我们学校经常有学生在操场上踢足球,在紧急跑动中摔倒的情况长有,也没有出现过腿被摔骨折的情况啊!校长Z最后疑惑地问:“法律上能支持这样的请求吗?法院会认为我们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吗?”笔者认真思考分析了校长Z
介绍的情况和C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就受害方C提供的材料来看,至少是不能证明学校一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本案受伤的学生C受伤时13周岁,属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0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才要学校等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赔偿的必要条件,而且该条件的具备的证明则还需要由学生一方承担。虽然学生C确实是在上体育课时受伤的,但仅仅是陈述一个“场地湿滑导致其摔倒受伤”的孤证,这是和很不够的。首先,“地面湿滑”这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不但在上体育课的前几天当地没有下过雨,即使下一些小雨也不会导致人工草坪的湿滑问题。其次,退一步说,即便C摔倒的地方确实存在一定的湿滑问题,也并不必然代表和证明学校就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为偌大的校园、偌大的操场,如果某一块小块地方,如C摔倒的地方恰恰地面有水渍或者油污导致了C的摔倒受伤,要求学校时时刻刻保证每一尺每一寸地面都不湿滑,这显然是过于苛求。当然,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还包括学生受伤后学校的处理救助情况,这一点学校做到了,C和C的父母对此也没有提出在此方面学校的不足。总之,就本案C受伤的具体情况来看,不存在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问题,或者说不存在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说到底是一个有无过错的问题,说到底,是学校可以做得到也能够做得到而却没有做到的问题。说到过错,笔者在这里想多说几句,法律上的过错以及民事法律上的过错,它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对不对”“该不该”的问题,而是是否可以“预见”到的问题,而且这个预见是一般的人通常都会预见的,而不是极少数人才可以预见到问题。说到这里,笔者想起了法考的一道真题(转引自“张雨泽的法学乐园”公众号,
年3月2日):有这么一个人某甲,在其居住的小区里乱停车,堵住了某乙回家的道路。某乙无奈只得绕路回家,正碰上张三骑自行车路过,孰料张三突发癫痫病,从车子上摔下来,撞伤了某乙。分析,某甲有过错吗?某甲的乱停车做法当然是不对也不该的,虽然也正是因为某甲乱停车的做法导致某乙绕路才受伤的,如果某甲不乱停车,某乙当然就不会绕路当然也就不会被撞伤。但包括某甲在内的一般人能够“预见”到某乙会因为此次绕路被撞伤吗?答案是明确的,不能!因而,我们可以说,某甲的乱停车行为及做法虽然不对、不该,但是,却不能说他对某乙是被撞伤有“过错”。也就不能要求某甲对某乙的被撞伤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某乙认为某甲对自己的被撞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调解中如果某甲和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某乙会得到一定赔偿。但是,如果某甲坚持不调解,法院是不能判决某甲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回到本文咨询的案例,学校不但没有过错,甚至都可以说找不到学校有什么做的不对的地方。法律的过错当然是不对的,但生活中做的不对或不到位的地方不一定就等于是法律上的“过错”。
前几年开始,最高司法机关就批评并注意纠正司法实践中的“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有理”的不当做法。应当说还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是,就笔者对侵权案件的了解,尤其是对小学生、中学生在学校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来说,还在一定程度地延续着“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有理”的不当做法。尤其是受案的法院及法官,不厌其烦又不辞辛苦地一而再再而三地调解、调解,弄得被告学校没有办法,不得不作出同意给予一定赔偿的意思表示。在首席官惜字如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特意挑拣出一件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摔倒的侵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笔者以为,这是在向各级人民法院及全体法官昭示,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当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谁主张谁举证”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如此,方能有法律效果、效果和社会效果。